《玉歷寶鈔》第四章 十殿閻王刑罰介紹:第三殿 宋帝王
宋帝王,主掌大海之底,東南方沃燋石下的黑繩火地獄。
此地獄寬廣八千里(五百由旬),
另設十六小地獄:
一名鹹鹵小地獄;
二名麻繯枷紐小地獄;(繯音ㄒㄩㄢˋ,繫也)
三名穿肋小地獄;
四名銅鐵刮臉小地獄;
五名刮脂小地獄;
六名鉗擠心肝小地獄;
七名挖眼小地獄;
八名鏟皮小地獄;
九名刖足小地獄;(刖音ㄩㄝˋ,斬斷足)
十名拔手腳甲小地獄;
十一名吸血小地獄;
十二名倒弔小地獄;
十三名分腢小地獄;(腢音ㄡˇ,肩前骨名)
十四名蛆蛀小地獄;
十五名擊膝小地獄;
十六名割心小地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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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在陽世時,曾犯以下罪惡:
(一)不認為領袖、主官的恩德最大,人的生命最重要;當官,有地位之時,對主官不忠誠,存心背叛,不顧恤人的生命。
(二)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,就忘了道義,缺乏愛國、愛民之心。
(三)身為丈夫的人,不行道義;身為妻子的,言行不柔順。
(四)身為養子,受長期養育的恩惠;等得到財產,立即忘恩負義,回去生父母身邊的人。
(五)佣人,或受人之託辦事,卻辜負、背叛。
(六)職員或基層士官兵,背叛主管或長官。
(七)為業主辦事,卻夥同同事詐財。
(八)犯罪入獄,卻越獄潛逃。或者因罪押解他方,中途逃走;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,以致連累了這些官差的親屬。經過長遠的時間,未向事主懺悔,彌補其損失。雖然事後多做善事,仍然發入地獄,受諸重苦之刑。
(九)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,以致阻止喪家出殯,埋葬;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。
(十)造墳挖土時,看見地下埋有別人的棺槨或屍骨,卻不馬上停止,換另外的龍穴;以致傷損他人的屍骨。
(十一)為人管事,私自偷竊,漏列金錢、糧食,佔人便宜。
(十二)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,久而遺失蹤跡。
(十三)引誘他人犯法;挑撥是非,製造糾紛,欺騙人打官司,傷人和氣。
(十四)寫匿名信誣蔑別人。
(十五)亂寫公告,文章,毀損別人的名譽。
(十六)捏造退婚的字據,以幫人解除婚約。
(十七)偽造契約,來往書信,以詐取別人的錢、債券。
(十八)本未加註明,也未簽名,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,偽刻別人的印章。目的用以添加、刪改帳目,讓後人受害。
以上事件違犯的,查對事情的輕重,派大力鬼先推入大地獄受苦。另外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別,配入小地獄受苦。
受刑期滿,再轉解第四殿,加重刑罰,收入地獄。
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,發誓立願,禁戒永遠不再違犯。死後就准許轉發別的福地,不用進地獄受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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