洛桑陀美仁波切:乞丐的前世因緣


發布:妙吉智悟  

  五戒的第二個是不偷盜。什麼叫偷盜呢?不與而取,就是說本不屬於自己之物,未經物主同意,而用非法的方式據為己有的行為。

  偷盜又分為三種。

  第一種偷盜是通過濫用權力、暴力,違背對方的意願,明目張膽,非法、強行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已有。

  在解放前的藏區和漢區都有這種強制性地偷盜和掠奪的情況。

  那時候,地方惡官濫用權力,公開巧立名目,強行敲詐百姓;百姓若抗拒,就受到懲罰、傷害。

  解放前,藏區的強盜也特別多;他們騎著馬、扛著槍,打著出家人的旗號,到處搶奪。當時青海祁連縣因為偷盜太過猖狂,導致十八座寺廟的僧團被解散;我的大寶上師喇嘛拉茂·雍增仁波切講過:“絕對不能有強盜,有強盜是滅法的征兆。”強盜偷盜的後果非常嚴重。

  和那個時代比,我們現在的社會多好啊!

  第二種偷盜是指悄悄地、暗處盜取別人的財物。

  比如說,有些人看到鄰居家、金剛道友家、甚至寺院有可取之物,就趁別人不注意,想方設法偷偷潛入盜取。物主一旦發現財物被盜,必然會心生嗔恨,到處懷疑,鄰居、親戚朋友乃至兄弟姐妹都會被猜疑到,引起眾多紛爭不和;這種罪業是加倍罪業,和盜取物的大小沒有關系,因果相當可怕。

  我曾經在飯店吃飯的時候,看到幾個人趁著飯店吃飯的人多、生意興旺、老板顧不上收錢,就不主動去服務台結賬,吃飽後拍拍屁股就走了,感覺占了便宜,自我感覺非常好;這同樣是犯了偷盜的罪業。

  再比如,我今天撿到一塊錢或者十塊錢,因為找不到主人就拿去自己消費,這同樣屬於偷盜。當然,如果因為找不到主人,把這個錢用在三寶上、用來做善事幫助人,那還可以的。否則,用了不是自己的錢都有因果,就是造業,以後那是還不完的債。

  很多小偷在剛開始的時候並不直接偷竊,而是先觀察,等時機具備了再開始下手偷盜;再進一步,就開始忽悠、欺騙;組織大了,就結成團伙、變成強盜;再往上,就變成土匪了。

  第三種偷盜是指通過謊言、欺詐的手段來騙取利益,這也屬於偷盜。

  比如,現在很多傳銷、直銷到處說這個產品如何好、那個產品營養價值如何高,都是騙人的;也有很多人拿來給我吃:“師父,吃這個營養、保健。”我不要,不要這些東西,我可不吃這些東西!過去哪有出家人吃這些的?

  還有些人在做生意的時候,為了賣出產品,想盡辦法不符實際誇大自己、貶低別人。

  現在大部分人都是如此,不信因果,貪得無厭,很容易犯偷盜的罪業,出家人也是如此,稍不注意就會犯戒。因為我們的心非常粗糙,稍不注意,就忽略了自己過失的行為。打個比方,我們出行坐汽車、坐火車時,司機忘記收錢,這時我們本該主動彌補,但是認為是小事,無所謂、沒關系,就不在乎,坦然地離開,其實已經犯了偷盜的罪業了。

  偷盜的業非常重,不但要感受到來世投生餓鬼的果報,而且,最終在未來世還要連本帶利、百倍千倍去償還。即使又轉生到人間,也會變為老鼠,乞丐,貧困窮苦,多災多難。

  尤其是偷盜十方信士共同供養的三寶財物,與十方眾生結罪,欠下所有眾生的債,還都還不起,只能墮入地獄,慘遭無量劇苦。多劫之後,再墮落畜生道,成為人類役用的畜類,披毛帶角償還所虧欠的業債。

 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風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